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初49号原告:广东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惠华小商品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建瓯市新区*****#地块**#号楼**号***号店面(建贸路二小幼儿园对面,义务小商品直销超市)。
经营者:桑华,男,1978年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广东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惠华小商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广东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广东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