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80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恩城百汇商厦,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恩城镇西关村。
经营者:刘勇。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县恩城百汇商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原县恩城百汇商厦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