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57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平安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平原县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原县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