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0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司总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师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尚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俞寒冰。
被告:俞寒冰,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诸暨尚珑文教用品��限公司、俞寒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ZL200720007187.3)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尚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俞寒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