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诸暨尚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10号
案件名称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诸暨尚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诸暨尚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俞寒冰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0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司总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师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尚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俞寒冰。

被告:俞寒冰,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诸暨尚珑文教用品��限公司、俞寒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ZL200720007187.3)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尚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俞寒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