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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马东勇、广州市霖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74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马东勇、广州市霖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霖锐贸易有限公司;马东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40号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罗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霖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马东勇,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霖锐贸易有限公司、马东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同日,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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