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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星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斯浦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德克莱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2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杭州星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斯浦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德克莱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星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斯浦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德克莱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初102号原告:杭州星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芝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B。

法定代表人:袁关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生,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珏,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斯浦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中联新村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C。

法定代表人:束燕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德克莱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开发区荆汤路科技创业园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7Y。

法定代表人:成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星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斯浦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德克莱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星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无锡斯浦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星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无锡斯浦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胡龙审 判 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朱国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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