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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国与驷骑万成(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999号
案件名称杜志国与驷骑万成(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志国,驷骑万成(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999号 原告:杜志国,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区××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035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驷骑万成(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张贵玉,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振保,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大道××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章,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薇,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杜志国诉被告驷骑万成(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315940.6)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志国撤诉。

因杜志国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志国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退回原告杜志国。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嘉莉(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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