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13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德林手机店,经营场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云城中区E1-E12号内2号。
经营者:王菲菲,女,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
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德林手机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开发区德林手机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