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廉江市雷霆通信手机档,经营场所:广东省廉江市建设西路**号内。
经营者:陈妹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廉江市雷霆通信手机档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初1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被诉涉嫌侵权的行为实施地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廉江市雷霆通信手机档的住所也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廉江市雷霆通信手机档是否实际侵权需待本案审理之后才能确定,且与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无关。
廉江市雷霆通信手机档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廉江市雷霆通信手机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廉江市雷霆通信手机档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产品的生产人及生产地均在广东省,上诉人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涉案产品使用,因此没有侵权故意,不存在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
由于涉案产品生产及使用商标标识图案的行为均在广东省,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案件应由实际侵权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廉江市雷霆通信手机档销售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故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廉江市雷霆通信手机档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廉江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廉江市雷霆通信手机档是否构成侵权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影响对管辖法院的确定。
因此,廉江市雷霆通信手机档以其不构成侵权为由,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