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99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妮,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大信南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P。
主要负责人:谢国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