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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芝宴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数馨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18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芝宴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数馨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芝宴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数馨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8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芝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瞿骁君。

被告:上海数馨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瞿骁君。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芝宴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数馨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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