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郫县信中信通数码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82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郫县信中信通数码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郫县信中信通数码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82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信中信通数码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红光镇合兴街。

经营者:黄德勇,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郫县信中信通数码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郫县信中信通数码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