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705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连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佳润。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连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