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259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信得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江东村祁境182号。
法定代表人:祁益阳,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信得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