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437号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斌群,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恩光与被告黄斌群、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恩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恩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恩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