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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中益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3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中益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益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中益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南国都市二期商铺3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陶卉,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中益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被告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

因此,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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