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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娇娇、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284号
案件名称傅娇娇、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娇娇,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娇娇,女,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傅娇娇因与被上诉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下称怡信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名称“改进型便携可充式喷液瓶”,专利号为ZL20082020××××.2]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怡信公司以两被告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原告提交多份公证书拟证实被告的侵权行为,公证书显示原告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收货地在广州市,而原告的住所地亦在本院辖区范围,即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范围,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傅娇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傅娇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傅娇娇负担。

傅娇娇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2016)粤73民初2412号《民事裁定书》;

二、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2412号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大院管辖。

本案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东阳市,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现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上诉,恳请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怡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淘宝公司也无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原审裁定的理由及上诉人傅娇娇的上诉理由,本案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异议问题,具体表现为被上诉人网购的收货地广州市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在买受人作为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被侵害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时,买受人的网购收货地可认定为涉嫌侵权行为地之一。

本案被上诉人为证明上诉人涉嫌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向上诉人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且上诉人邮寄至广州市后已由被上诉人签收,故,本案网购收货地广州市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傅娇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傅娇娇上诉认为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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