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197号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2幢1单元8层。
法定代表人:屈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海州区苍梧社区磐石酒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号君悦财富广场*号楼103商铺。
经营者:刘昊。
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苍梧社区磐石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