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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海宁市佳兰食品有限公司、朝阳区宽红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445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海宁市佳兰食品有限公司、朝阳区宽红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海宁市佳兰食品有限公司,朝阳区宽红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4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佳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红晓村8组。

法定代表人:殳雪林。

被告:朝阳区宽红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室。

经营者:张宝丽。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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