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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初318号之一
案件名称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18号之一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黄龙街道双岙工业区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F。

法定代表人:王海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尚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3M。

法定代表人:农兰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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