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077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罗任生。
被告: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
法定代表人:刘会来。
被告:深圳市金鹏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琳鹏。
原告刘向东与被告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鹏盛科技有限公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13008××××.8)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刘向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