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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麦麦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1126号
案件名称深圳威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麦麦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威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麦麦迪科技有限公司,叶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威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素芬,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麦麦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登献,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鑫,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奂,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文,男,汉族,1985年05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成,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威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麦麦迪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文以及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7××××.4)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2017年2月14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逾期交费,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威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麦麦迪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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