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7789号原告:任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杰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任杰于2017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任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