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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睿泽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5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睿泽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睿泽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9号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东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睿泽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睿泽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1032××××.3,专利名称为“双插头USB连接器”】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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