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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713号
案件名称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陈加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13号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荣,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被告:陈加成,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站前五金商场B区**号。

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陈加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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