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398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儿,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莞城朋友休闲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湖花园广场*层****号。
经营者:郭逸雄。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诉被告东莞市莞城朋友休闲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以与被告东莞市莞城朋友休闲服装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莞城朋友休闲服装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