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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城朋友休闲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1民初10398号
案件名称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城朋友休闲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莞城朋友休闲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398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儿,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莞城朋友休闲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湖花园广场*层****号。

经营者:郭逸雄。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诉被告东莞市莞城朋友休闲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以与被告东莞市莞城朋友休闲服装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莞城朋友休闲服装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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