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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州龙溪街道叶友好建材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502民初1974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州龙溪街道叶友好建材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州龙溪街道叶友好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974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

委托代理人徐诚、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龙溪街道叶友好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西塞山路559号湖州亿丰国际建材城7栋1楼117号。

经营者叶友好,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花园里乡新塘村登田组,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508151217。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龙溪街道叶友好建材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龙溪街道叶友好建材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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