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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榴莲忘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泰龙、深圳市榴芒一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103民初3473号
案件名称南宁市榴莲忘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泰龙、深圳市榴芒一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榴莲忘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泰龙,深圳市榴芒一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3473号原告:南宁市榴莲忘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甫,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泰龙,男,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被告:深圳市榴芒一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百货广场大厦东座2104号。

法定代表人:黄泰龙。

原告南宁市榴莲忘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泰龙、深圳市榴芒一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榴莲忘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南宁市榴莲忘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8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南宁市榴莲忘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明明审 判 员  徐 玫人民陪审员  秦虹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岳永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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