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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213号
案件名称上海华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华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锐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13号原告:上海华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祖秉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放,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王锐,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楠,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启公司)诉被告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娱公司)、王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8日,原告独立开发完成了一款网页游戏软件——《山海创世录》,并于2010年12月28日取得中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告王锐在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在原告公司担任项目研发负责人,负责组建研发团队及《山海创世录》的整体研发工作。

原告为研发《山海创世录》游戏软件投入巨额研发成本。

2011年7月,该款游戏软件正式上线收费。

2012年2月,《山海创世录》将达到运营峰值时,王锐连同原告的原技术开发人员谌维、汪鸿海、万海闽、张磊、陈荣龙等突然辞职,导致原告因技术人员突然缺位而难以维护《山海创世录》游戏软件的正常运营,损失惨重。

2012年3月31日,王锐和案外人陈默共同出资设立灵娱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陈默持股75%,王锐持股25%,谌维、汪鸿海、万海闽、张磊、陈荣龙等在辞职后也加入了灵娱公司,灵娱公司主要核心技术人员均为原告的研发团队成员。

2012年4月20日,案外人深圳市墨麟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墨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麟公司”)发表了《至尊仙灵》网页游戏软件,并于2012年5月21日办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上线运营。

经查,墨麟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4日,与灵娱公司原同为陈默控制,在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墨麟公司为灵娱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5年10月,灵娱公司从墨麟公司处受让了《至尊仙灵》游戏软件著作权。

根据当时网络游戏软件市场的研发水平,独立开发一款网络游戏软件一般需要10至16个月时间,而墨麟公司在成立后5个月内独立开发完成《至尊仙灵》网络游戏,不符合网络游戏软件的研发规律。

原告对《山海创世录》与《至尊仙灵》两款游戏软件对比后认为,《至尊仙灵》的核心数据框架、游戏引擎等均抄袭了《山海创世录》,仅对《山海创世录》的故事情节和美术资源作了修改。

此外,灵娱公司之后发表的《大闹天宫OL》、《诸神黄昏》两款游戏软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抄袭《山海创世录》核心代码的情形。

原告认为,被告灵娱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抄袭《山海创世录》的核心代码,并将该等抄袭修改后的软件投入运营获得收益,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山海创世录》游戏软件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被告王锐曾经参与原告《山海创世录》的制作研发,掌握《山海创世录》游戏软件的技术秘密,以及王锐在从原告处离职后立即与陈默共同成立灵娱公司的事实,可认定王锐利用其掌握的原告的技术秘密,参与《至尊仙灵》、《大闹天宫OL》、《诸神黄昏》等软件的研发制作,与灵娱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海创世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停止运营、销售《至尊仙灵》、《大闹天宫OL》、《诸神黄昏》侵权软件,并销毁该侵权软件及其源代码、执行码、技术文档等;

二、两被告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一个月并消除影响;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华启公司诉称被告王锐离职后设立灵娱公司,并通过灵娱公司经营与华启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本案实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并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上海高院规定)第一条,不正当竞争纠纷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三、灵娱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被告王锐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根据上海高院规定第四条,虹口区、宝山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指控确定案由,原告指控两被告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事实与理由均围绕被告王锐利用其在原告工作期间掌握的原告技术秘密参与被控侵权软件的研发制作以及与灵娱公司共同抄袭原告研发的游戏软件而展开,并提供了初步证据,故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故本院对所在辖区内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朱 奕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知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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