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初28号申请人:中山市科恩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康景路10号厂房A座二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杨福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忠,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冬冬,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抚州市圣航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顺泉路。
法定代表人:贺小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山市科恩厨房电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抚州市圣航洁具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山市科恩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抚州市圣航洁具有限公司名下的注册商标“KEEN科恩”(商标注册号为第11739551号)进行冻结,禁止该商标的转让、注销、变更、质押及许可登记等事项,申请人中山市科恩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山市科恩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抚州市圣航洁具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商标“KEEN科恩”(商标注册号为第11739551号)进行冻结,禁止被申请人抚州市圣航洁具有限公司对其名下注册商标“KEEN科恩”(商标注册号为第11739551号)进行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科恩厨房电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黄 皓审判员 万燕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彦芳公告本院(2017)赣10民初第28号民事裁定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对被申请人抚州市圣航洁具有限公司名下的注册商标“KEEN科恩”(商标注册号为第11739551号)进行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间内,被申请人抚州市圣航洁具有限公司禁止对其名下注册商标“KEEN科恩”(商标注册号为第11739551号)进行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不得转移(包括买卖、赠与等)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民事诉讼及执行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