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欧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焦建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广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林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众兴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霍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欧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广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众兴龙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30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东欧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而广州市番禺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佛山市众兴龙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原审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涉案标的为432080元,并未超出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
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