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86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汪东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微利来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德胜兴业广场(青年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武、张绪岗,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市微利来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