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57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丽娟、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万家兴百货便利店,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村南一组。
经营者:缪义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万家兴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万家兴百货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后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