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再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阳市康平农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关镇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前,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工业园区(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焕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敏,石家庄冀科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农安县超越农机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农安大路二轻住宅楼东1门。
法定代表人:林广军。
再审申请人沈阳市康平农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农乐农机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农哈哈机械有限公司、农安县超越农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吉民申79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康平农乐农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前,河北农哈哈机械公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康、曹淑敏到庭参加诉讼。
农安县超越农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康平农乐农机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虽未参加法院组织的法庭审理活动,但在随后2016年6月12日法院组织的询问中,其对于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以及技术比对等提出了答辩意见。
对此,一审判决以康平农乐农机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为由对康平农乐农机公司的答辩意见未予理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综上,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