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87号原告(反诉被告):黄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军政,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徐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黄玉林诉被告(反诉原告)徐来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黄玉林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来军双方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双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黄玉林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来军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黄玉林、被告(反诉原告)徐来军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黄玉林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徐来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