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0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瑞祥超市。
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经营者:刘灿云,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国,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瑞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