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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余昌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8民初24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余昌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余昌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初2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昌华,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昌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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