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下关区紫涵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2号南A1-22。
经营者:任绍丽,女,1982年7月28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下关区紫涵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9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