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78号原告:黄雪高,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云,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昌新星贸易进出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杨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黄雪高与被告南昌新星贸易进出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17××××.X、名称“食物保温盘(KM6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黄雪高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高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150元,由原告黄雪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