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831号原告:高秀娟,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椒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林创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楚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明。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公园店,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徐沸,该店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犇,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秀娟与被告三椒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公园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中,原告高秀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高秀娟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