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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秀娟与三椒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831号
案件名称高秀娟与三椒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秀娟,三椒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公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831号原告:高秀娟,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椒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林创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楚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明。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公园店,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徐沸,该店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犇,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秀娟与被告三椒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公园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中,原告高秀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高秀娟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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