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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新奇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435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新奇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奇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43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奇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英林镇英林中路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83。

法定代表人:李海森。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奇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审判员  郑程辉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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