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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民辖终66号
案件名称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万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四方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亚东街。

法定代表人:田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四方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小孟庄。

法定代表人:滕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控集团)、原审被告天津四方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7)津01民初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理由如下:上诉人春旭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万控集团选择在天津法院立案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

本案被上诉人万控集团在天津设有分公司,为了在天津法院立案,其与原审被告华能公司私下联系,将该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起诉,但是根据被上诉人万控集团的诉请,本案的主要法律关系在于上诉人春旭公司和被上诉人万控集团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因此,本案应当依据上诉人春旭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上诉人万控集团辩称:同意原审裁定。

原审被告华能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

因被上诉人万控集团主张上诉人春旭公司和华能公司即本案的两个被告分别实施了不同的侵权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万控集团所享有的同一实用新型专利权,且诉称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两个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万控集团选择被告华能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春旭公司提出被上诉人万控集团故意规避管辖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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