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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泉塘豪威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21民初242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泉塘豪威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泉塘豪威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42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泉塘豪威食品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泉星社区星沙国际物流园A3栋2号。

经营者龙合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泉塘豪威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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