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18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孝青,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梅,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