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8429号申请执行人: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施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韩艺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代爱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郝安胜,男,198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民初18576号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韩艺摄影有限公司、郝安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四杰审判员 孙 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赫永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