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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军、东莞市万江斯美金属制品厂等与苍南金豹金箔工艺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513号
案件名称李显军、东莞市万江斯美金属制品厂等与苍南金豹金箔工艺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显军,东莞市万江斯美金属制品厂,苍南金豹金箔工艺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13号原告:李显军,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东莞市万江斯美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经营者:韦锦洋,女,壮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上思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业,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金豹金箔工艺厂,经营场所浙江省苍南县。

经营者:陈德文,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李显军、东莞市万江斯美金属制品厂诉被告苍南金豹金箔工艺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交换了证据,开庭前被告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2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金箔扑克牌”的实用新型专利,2013年2月13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22030××××.0,涉案专利现持续有效。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涉案专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网络渠道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22030××××.0,名称为“金箔扑克牌”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阿里巴巴网站发布侵权产品信息;

2.判令被告将其生产、库存、销售(包括网络渠道销售)及售出可召回侵权产品的成品及半成品交由原告销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未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维权费用27122元;

5.判令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原告专利已无效,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22030××××.0、名称为“金箔扑克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2012年6月27日,授权公告日是2013年2月13日。

2016年12月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2017年1月5日,苍南县真仕文具厂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5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22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证书、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2247号)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在专利复审委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第32247号无效决定宣告本案专利全部无效后,原告涉案专利权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的诉讼请求丧失了权利基础,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显军、东莞市万江斯美金属制品厂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71元,本院予以清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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