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252号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蓉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关街道秦香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顾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蓉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