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444号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三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丽华,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