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2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雅星食品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春光村二社。
投资人:李玉山。
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
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西三道街分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四小区47栋东四门。
负责人:王东华。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雅星食品厂、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西三道街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38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13775元退还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