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2号原告:常州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兴塘路12号,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港区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锡怀,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赢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仁盛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坎南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庄来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赢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仁盛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常州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赢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仁盛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赢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仁盛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常州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